安徽中安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综合法律服务律所选聘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日期:2025-12-01 

安徽中安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综合法律服务律所选聘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采 购 人:安徽中安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安徽中安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综合法律服务律所选聘项目

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1月4日

开标日期:2025年11月29日13:00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中标候选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公示期: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日。


若投标人(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休息)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安徽产融科创中心B3栋31层,联系人:梁经理,联系电话:0551-63677270。

三、联系方式

1.采购人:安徽中安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安徽产融科创中心B3栋31层

联系人:梁经理

电  话:0551-63677270

2.采购监督机构:安徽中安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监督组

联系人:崔经理

电  话:0551-63677228

邮  箱:cuipeng@ahinv.com

四、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供应商)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投标(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成交)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采购)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标(成交)人的依据。


特此公告。


安徽中安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日

安徽中安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综合法律服务律所选聘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采 购 人:安徽中安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安徽中安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综合法律服务律所选聘项目

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1月4日

开标日期:2025年11月29日13:00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中标候选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公示期: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日。


若投标人(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休息)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安徽产融科创中心B3栋31层,联系人:梁经理,联系电话:0551-63677270。

三、联系方式

1.采购人:安徽中安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安徽产融科创中心B3栋31层

联系人:梁经理

电  话:0551-63677270

2.采购监督机构:安徽中安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监督组

联系人:崔经理

电  话:0551-63677228

邮  箱:cuipeng@ahinv.com

四、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供应商)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投标(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成交)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采购)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标(成交)人的依据。


特此公告。


安徽中安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日